《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迎来了第一次修改。本次修改或会拓宽《消法》的适用范围,囊括房屋在内的各类物质和精神商品,消费者更有望获得“后悔权”。如果说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了降低消费者购房前的风险,那么“后悔权”制度则是为消费者购房后找到了退路。 不准悔约,定约了就要按约履行,按照传统观念来看,“后悔权”是不正当的。但我国房地产市场带有转型期的诸多特点,开发商不仅在住房的价格等各类信息拥有垄断的权利,更是在房屋的面积、材料、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等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对开发商未能按规定向消费者交付产权证,不能按期交房等问题,现有的《消法》并不能提供解答。
据搜狐焦点网的调查显示,46%%的被调查者表示购房后“很后悔”,72%%的人认为有必要增加“后悔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不少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是在受到商家不当的、有欺骗性质宣传的影响,在头脑不清醒、不冷静、不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这种消费行为往往刚一发生,消费者就感觉到了后悔。“这时候,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给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单方面解除消费合同。”“后悔权”制度只是给了消费者一个考察房屋质量的期限,但并不能解决房屋纠纷中的各种问题。“事实上,‘后悔权’制度与合同制度,原则上是一种衔接。”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必须在严格遵守合同同时,对于特定的消费性合同依法适用,“而与‘后悔权’相关的条款,本身就可以提前写进消费合同之中”。除了法律层面,刘俊海认为在伦理层面上,应该鼓励企业对法定“后悔权”之外的消费行为,自愿采取无理由退货的做法,一方面可以照顾到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树立起自己的品牌。(汪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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