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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遏制医疗领域乱象待严格落实“规范”

赵丽

2012年01月02日12:10    来源:《法制日报》  

  “规范”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保护广大患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对建设和谐医疗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制度建设意义

   如果此次“规范”的执行还像以往医政监督执法那样松松垮垮,意义将不大。因此,评判“规范”是否有意义,一方面要增强它的可操作性,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 法或者处理办法,另一方面要看实际的执行力度。如果不严格执行,其意义仅仅是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而已。从实际效果看,法律是否完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认真落实

  ● 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是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医患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

  原因是“以药养医”政策。因此,应当妥善解决医院的公益性问题,不要再让医院通过“赢利”解决生存题

  法制网记者 赵丽 法制网实习生 马月红

  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

  在诊断中开“大处方”、“过度医疗”;

  ……

  近年来,一系列医疗卫生领域乱象的滋生与泛滥,导致医疗行业的社会信任度降低,医患关系紧张。2011年,各地发生的医患纠纷反映出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医疗活动,甚至危及其他患者的生命安全。

  为遏制医疗卫生领域乱象,2011年12月26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分别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提出明确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医生不得过度医疗、不得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这一"规范"从各方面对医务人员设定了行为准则,具有积极意义。”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专家卓小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据他了解,卫生部 还打算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规范"和"办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的作用。”

  “规范”评价褒贬不一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迎来一片叫好之声。

  “"规范"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保护广大患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对建设和谐医疗市场秩序具有重大的制度建设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有利于全面征求医患关系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我仔细阅读了这部"规范",发现制定者还是下了很大功夫的。”北京市一家三级医院的外科大夫周礼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规范”第八条涉及廉洁自律, 在对患者财物进行规定时,“规范”提出的是“不索取和非法收受”,而针对“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 成”,则直接使用的是“不收受”。措辞上的细微不同之处体现了“规范”制定者在制定过程中的严谨和对实际的尊重。

  “有些患者在得到良好治疗后,为表达感激之情,可能会向医务工作者赠送一些小礼物,这是人之常情,如果一棍子打死就不合乎情理。而对于医药回扣则应该坚决制止。”周礼说。

  但是,也有一些医务工作者认为,这部“规范”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规范"从总则到针对各类医疗从业人员的条款,其实很多都是面上的概述,多是一些从我们上医学院时起就知道的职业素养,甚至是普通人也会遵从的社会准 则。”从业十余年,供职于北京市一家三甲医院的韩霞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通观整个“规范”,“的确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医患纠纷类型制定的,但由于都是一 些面上的规定,只是泛泛而谈,真正实施起来的意义能有多大,现在还不好说”。

  刘俊海也认为,“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章,应该比法律要细致,“如何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非法插手药品采购的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这些问题,"规范"都没有提出针对性意见”。

   对此,卓小勤说:“如果此次"规范"的执行还像以往医政监督执法那样松松垮垮,意义将不大。因此,评判"规范"是否有意义,一方面要增强它的可操作性, 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者处理办法,另一方面要看实际的执行力度。如果不严格执行,其意义仅仅是卫生法律体系的完善而已。从实际效果看,法律是否完善并不 重要,重要的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认真落实。”

  条款虽多关键在落实

  据了 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之所以被寄予厚望,是因为其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 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据受访的医务工作者介绍,现阶段在医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晋升、评先评优等环节中,“规范”中涉及的情况已在考评之列。

   “"规范"这样规定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和警示作用。”刘俊海说,“但是,有的医务工作者可能存在"不评职称就不评职称,我能拿到好处也行"的想法。所 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而不仅是评职称的问题,应该将不良医务工作者驱逐出医疗行业,让其终生不 能进入医疗行业。”

  卓小勤也认为,对于违反“规范”的医务工作者,仅仅是在评级和评定职称上做出惩罚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对这些违规医务工作者进行更加严厉的惩戒,“甚至将其清除出局,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起到惩戒作用,使医务工作者都能自觉遵守"规范"。”

   不过,卓小勤也向记者表示了这样一种担忧:“在卫生部以往的文件中,也有类似"医疗事故一票否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起到了某些反作用。事实上,卫 生部规定医院评审"医疗事故一票否决"使得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本应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很难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结果造成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满,之 后换医学会组织鉴定,公众对结果还是不满。”

  “如果违反"规范"会影响医院评级和医务人员职称晋升,那么很可能所谓违反"规范"的事件将难以被认定。”卓小勤说。

  化解医患纠纷还需治本

   “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是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医患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是"以药养医"政策。因此,应当妥善解决医院的公益性问题,不要再让医院通 过"赢利"解决生存问题,同时还要大幅度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收入,不要再让医务工作者靠"回扣"和"红包"过日子。”卓小勤说。

  刘俊海则认为,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在“规范”中也有所体现。

  “患者也要学习自我保护的知识,包括医学常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基本理论,以避免被个别医务工作者实施违法行为。在遭遇侵权行为时,患者可以通过向消协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生部门行政调解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刘俊海说。

   同时,刘俊海还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发挥服务性政府的职责,为医院提供必要的行政指导,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导。“一旦出现医患纠纷,应强调在有关部门的 协调下化解纠纷,让医患握手言和。如果医院实在化解不了纠纷,法院的司法救济渠道应该及时跟进,提供快捷、高效、公平、公正的司法服务,保护患者的合法权 益,同时保护医院的正当权益,修复业已损毁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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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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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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