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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佳诉纳斯达克胜算不大
 
 
 
 
 
 
              美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对象是全方位的,一些重大信息除了要向SEC披露外,还要向交易所披露。

  如果新兴佳在接到退市警告后能够及时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许不会以摘牌收场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因认为在纳斯达克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辽宁新兴佳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新兴佳”,纳斯达克股票代码:CTEK)把纳斯达克交易所给告了,索赔3亿美元!

  新兴佳方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案将于1月26日在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开庭审理。

  新兴佳总部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成立于2007年,主营业务为风机塔筒。2010年7月13日,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登陆纳斯达克OTCBB(OvertheCounterBulletinBoard,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

  2010年12月15日,新兴佳成功转板(从场外交易市场转到交易所),正式登陆纳斯达克主板,不过却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纳斯达克交易所发出退市警告,并最终摘牌,市值也因此缩水2.2亿美元。

  从8美元到65美分

  登陆OTCBB后,当年7月24日,新兴佳就向纳斯达克交易所提出了转板申请。“公司的销售业绩和资产都符合纳斯达克主板上市要求,按照常规,提出申请后,50多个工作日纳斯达克就可以受理完毕。”新兴佳集团董秘李浩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可是4个多月过去了,纳斯达克的批复却仍然不见踪影。

  在漫长的等待中,新兴佳的现金流压力开始凸显。“采购招标需要缴纳保证金,原料钢材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可以说公司的融资需求非常迫切。”李浩告诉记者。

  由于对短期内转板几乎不抱希望,新兴佳开始考虑过桥融资(bridgefinancing,公司在正式IPO前为确保经营和融资活动顺利推进所进行的短期贷款行为)。

  2010年12月13日,新兴佳集团以4美元的单价发行250万单位股权,筹集资金1000万美元。与此同时,还以10%的年利率同辅导自己登陆OTCBB市场的纽约国际集团达成了10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通过两项协议,新兴佳共融资2000万美元,解了燃眉之急。

  就在融资过程中,2010年12月10日,新兴佳终于获得了盼望已久的转板通行证,当年12月15日正式转板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首日最终收于每股8.4美元,涨幅达12%,对应市盈率高达180倍,俨然中概股中的一匹“黑马”。

  然而,新兴佳没有想到,此前为解燃眉之急进行的过桥融资却给公司引来退市之祸。

  2011年1月13日,上市仅一个月,新兴佳就收到了纳斯达克交易所发出的退市警告,称新兴佳未及时向NASDAQ提交有关2010年12月在申请转板过程中的融资情况,未能满足相关法案的要求。

  新兴佳据理力争:在过桥融资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即12月16日新兴佳就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过桥融资情况的说明文件。但此番解释显然未能让纳斯达克满意,2011年3月初,新兴佳正式被摘牌,退回OTCBB市场。

  就在与纳斯达克的交涉中,新兴佳的股价一落千丈,最后摘牌时,股价仅为65美分,2.2亿美元市值就此蒸发。

  漫长维权路

  被摘牌的新兴佳满肚子委屈,李浩觉得公司“比窦娥还冤”,“在交易所的椅子上还没坐热乎就被人家给摘了牌”。

  新兴佳不想坐以待毙,漫长的维权之旅由此拉开序幕。

  从2011年2月开始,新兴佳先后向纳斯达克上诉委员会(AppealPanel)、纳斯达克上市听证和审核委员会 (NasdaqListingandHearingReviewCouncil)、纳斯达克董事会进行抗辩,一直到2011年11月底,新兴佳等来的最终 结果依然是维持交易所的摘牌决定。

  新兴佳称,其在纳斯达克3个环节的抗辩过程中,存在“黑幕”,纳斯达克交易所的相关人士在其中施加了特别的影响力,使公司遭受了不公正待遇。

  2011年12月20日,新兴佳还向美国纽约高等法院提起临时禁制令,借此希望阻止纳斯达克将其摘牌。最后纽约高等法院支持了新兴佳的诉求。

  不过随即纳斯达克就摘牌事件向纽约联邦法院方面提起上诉,去年12月30日,联邦法官苏利文(RichardJ.Sullivan)裁定认为, 地方法院缺乏在联邦证券法管辖范围内实施临时限制令的司法权,由此临时限制令被取消。苏利文批准纳斯达克交易所对新兴佳实施摘牌。面对被摘牌的结 果,2012年1月5日,新兴佳在纽约联邦法院对纳斯达克交易所提起了诉讼。

  新兴佳在起诉书中称,公司因通过反向收购在美国上市而受到纳斯达克交易所负责上市相关人士的不公正对待。他们对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中资企业抱有怀疑态度,“公然带有歧视性”。

  不过针对上述起诉,纳斯达克发言人表示,新兴佳对交易所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2年1月12日,新兴佳代理律师还向美国商务部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司致函,要求美国政府正式立案调查纳斯达克歧视中国企业的行为。

  反向并购惹歧视

  反向并购,又称“借壳上市”。许多中国公司赴美上市多通过购买公开的壳公司来获得上市资格,这种做法成本较低、程序更为简捷。据统计,目前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中,约有400家是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其中部分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已经引起了美国监管部门的关注。

  据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统计,截至2011年11月,多达42家中国概念股公司被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者证交所停牌或勒令退市。这其中,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公司就有30家。

  同时,美国证券市场对于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核要求也更为严格。从事公司上市业务的律师李忠轩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目前案件的关键其实 已经不在于新兴佳是否就2000万美元过桥融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而在于其在纳斯纳克退市警告发出后,有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此,李浩认为:“在纳斯达克上市企业的任何完成的融资行为只需向SEC及时披露就可以了,根本没有再向纳斯达克重新披露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美国证券市场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基础的。信息披露的对象也是全方位的,一些重大信息除了要向SEC披 露外,还要向交易所披露。由于在申请转板过程中,有重大融资安排一般应提前向交易所进行披露。不能以事后向SEC披露就认定信息披露义务完全履行。”

  “更为重要的是,交易所发出退市警告,就说明还有补救的可能,只要依照相关法案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融资信息进行披露,并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一般不会被直接摘牌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证券法学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新兴佳的退市很有可能不是纳斯达克歧视的结果,而是包括律师在内的中介机构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惹的祸。在纳斯达克退市警告发出后,作为中 介机构,律师、投资银行都应及时纠正新兴佳此前在信息披露的不足,及时补救,而不是让情况向对新兴佳越来越不利的方向发展。起诉纳斯达克胜诉的可能性很 小,相反,新兴佳应该起诉未尽到责任的中介机构。”上述学者说。

http://www.chinacapitallaw.com/article/default.asp?id=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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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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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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