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交易无论获利与否 皆是滥用内部信息行为
2010年04月09日03:15 来源:
近期青岛碱业(600229,股吧)(600229)和河北宣工(000923,股吧)(000923)分别出现了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年报披露“窗口期”内违规交易股份的现象,青岛碱业称独董违规买卖股份是由于不知道年报公布日期所致,而河北宣工则发布公告称监事由于疏忽和误解导致违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在“窗口期”违规交易自家股份的行为,《证券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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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披露敏感期内违规交易股份的行为,是利用未公开的内部信息的内幕交易行为。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属于未公开年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其违规股份交易获利与否,都是一种滥用内部信息的行为。
而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作为公司未公开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首先做到慎独自律,对于公司内幕信息要严格保密,“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董监事和高管应当严格遵循《证券法》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份交易行为。
《证券日报》:各交易所对于这种董监事及高管“窗口期”违规行为,该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罚?目前各交易所监管和处罚力度是否到位?是否有相应机制专门监管和处罚?
刘俊海:这种“窗口期”违规交易股份行为的监管部门和处罚机制目前并不明确,这也是监督惩罚机制的漏洞所在。目前各交易所惩戒机制并不完善,惩戒措施也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董监事及高管违规交易股份的现象屡禁不止。证监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机制来完善对于违规交易股份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同时,各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股票交易异动的监管力度,对于这种“窗口期”交易自家股份的违规现象及时举报。各交易所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的股份交易行为,对内幕知情人予以严格监管,以更加全面地督促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证券日报》:对于这种股份交易违规现象,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否到位?从长远看,应当如何遏制董监事及高管“窗口期”违规行为的发生?处罚条款是否应当更加严厉?
刘俊海:信息市场的不平衡使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能够滥用内部信息并从中获利,而最伤害投资者信心的除了市场风险,就是法制风险及董监事、高管的道德风险。对于这种董监事和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份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提起上诉的投资者给予司法救济,违规交易股份的董监事及高管负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由于当前法制建设不完善,相关处罚措施并不到位,也没有充分发挥震慑董监事及高管的作用。从长远看,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制建设,适当加大违法成本。对于董监事及高管违规交易股份的行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对于投资者的经济赔偿,从而达到约束董监事及高管股份交易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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